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一口唾沫引发互殴的案例。
2019年12月某日,19岁的职校学生黄某骑着自行车前往兼职地点。突然,旁边一位同向骑行的男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打在了黄某身上。吐唾沫的男子是60余岁的唐某。倍感羞辱的黄某用自行车拦在唐某车前,要求唐某道歉。遭到唐某拒绝后,黄某咽不下这口气,便将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两人继续争执并互吐口水。
本以为君子只动口不动手,可气急败坏的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去,黄某被唐某的行为激怒,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拉扯。经法医鉴定,唐某与黄某面部均有受伤,唐某的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的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荔湾区人民法院指出,黄某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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