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总监状告证监会败诉!曾为知名律所合伙人,神州高铁一起并购现多起内幕交易,涉案金额金近2亿...

来源:时间:2022-02-08 16:40:07

金融界2月8日消息 又一起不服行政处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的案例,这一次状告证监会的为上市公司神州高铁(行情000008,诊股)的法务总监,其还曾是北京知名律所的高级合伙人,不过依旧败诉被驳回。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一份行政判决书,被告为中国证监会,原告耿某送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完成上市后一直有对外合作和投资的需求,且神州高铁也想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市场。2018年2月1日前,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来实业)董事长文某荣电话联系神州高铁董事长王某全,称深圳有一家主要做腾讯乘车码业务的公司想和神州高铁联系合作。

2月1日中午,文某荣及宝利来实业财务总监向王某全引荐了深圳市优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络科技)主要管理人刘某阳,双方共同探讨了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子公司深圳市优讯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讯智行)就腾讯乘车码业务合作事宜,当场确定了合作意向。王某全表示回公司之后就派人开展尽调。

2月5日,神州高铁投资部部长根据王某全和董秘的安排,赴深圳市与优络科技方面了解情况并进行会谈。

3月18日,王某全前往深圳与刘某阳、文某荣等商谈乘车码合作事宜。不晚于3月19日,神州高铁法务部员工根据法务部总监耿某送的安排,对投资部起草的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审核,该协议内容为神州高铁以增资入股的方式投资优络科技主要负责乘车码业务的子公司优讯智行。

其后,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方数次会谈。5月18日,鉴于优讯智行业务的不确定性及对其母公司的依赖性较大,王某全与神州高铁总裁及董事商议后决定整体收购优络科技。

6月4日,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股东达成一致,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6月6日,神州高铁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称神州高铁筹划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深圳市优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

7月12日,神州高铁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称,公司与优络科技股东协商暂定优络科技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8亿元,其中20%以现金支付,80%发行股份支付,预计发行约2.8亿股。优络科技全体股东承诺优络科技2018-2020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亿元、1.5亿元、2.25亿元,如优络科技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将大幅提高神州高铁的净利润。

2018年8月7日神州高铁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暨股票复牌公告》,公司股价连续2天跌停。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相关人员中,神州高铁法务总监耿某送、神州高铁前身宝利来董事长文某荣以及其子文某财均陷入内幕交易。

其中,法务总监耿某送不晚于2018年3月19日,得知投资部有一份合同需法务部审核,在沟通时得知协议内容大概是对优讯智行的增资。耿某送安排部门员工与投资部对接审核上述协议,审核完成之后按照公司要求将修改后版本抄送耿某送邮箱,耿某送还曾于4月份询问过优络科技的项目进展情况。

于是耿某送使用本人开立于广发证券(行情000776,诊股)北京广安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的账户,于2018年4月12日、13日、16日、5月23日共计转入50万元,并于转账当日全仓买入“神州高铁”,共计买入7.99万股,成交金额49.94万元。前述股票于2018年10月29日全部卖出,盈利情况为亏损,以成交均价计算,亏损比例约为33%。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耿某送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

文氏父子中,文某荣与神州高铁现任董事长、法人代表王某全熟悉,同时也是神州高铁收购优络科技的中间介绍人,几次参与神州高铁和优络科技方面的接触联系,并曾电话询问过刘某阳有关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合作的进展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氏父子使用“宝利来实业”等9个控制的账户大量交易“神州高铁”,共计买入“神州高铁”3059万股,成交金额超过1.91亿元,共计卖出106.8万股,成交金额679.54万元,净买入2952万股,净买入金额逾1.84亿元,盈利情况同样为亏损。

对于上述行为,证监会认为其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文某荣、文某财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文某处以35万元罚款,对文某处以25万元罚款。

耿某送同样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处以6万元罚款。

对此,耿某送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了申辩意见,核心包括神州高铁收购优络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18日才形成,在此之前其所知道的神州高铁意向参股优络科技子公司优讯智行,预计现金投资1.8亿,不属于重大投资,不构成内幕信息,因此其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另外耿某送认为,本案涉及的4次购买神州高铁股票的行为只有1次发生在5月18日之后,即5月23日,金额不到10万,应视为前述3次购买行为的正常延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点和耿某送是否利用案涉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案件中2018年2月1日确定双方合作意向,6月4日双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并于6月6日公告拟发行股份收购优络科技。因此,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

关于耿某送是否利用案涉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证券监管机构认定原告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应当对原告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原告则应当对其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等问题承担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的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则可以认定监管机构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本案中证监会已经完成了“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这一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耿某送认为前期1.8亿增资不构成内幕信息,在这一时点购买股票没有过错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驳回了耿某送的诉讼请求。

天眼查资料显示,涉案的神州高铁法务总监耿某送曾为北京一家大型知名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生涯较为成功,实现了基本的财务自由后,于2015年4月加入神州高铁,任职法务总监,2016年兼任董事会秘书,2017年1月辞任董秘。

今年1月末,神州高铁发布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收约24亿元,同比增长约20%,不过预计归母净利润将亏损6.5亿元-13亿元,连续两年出现巨额亏损。

关键词: 法务总监 律所合伙人 内幕交易 证监会

责任编辑:FD31
上一篇:
下一篇:

信用中国

  • 信用信息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 网站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