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 3 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 6 章,共 59 条,修改内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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