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CFDA)发布了一份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CFDA近期组织对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等5个品种81批(台)的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其中,有3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3个品种3批(台)的医疗器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包括:射频消融设备1家企业1台产品、手术衣1家企业1批次产品、以及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1家企业1批次产品。
青岛伦敦杜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蕾斯)生产的1批次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被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出不符合标准规定,其原因则是:未经老化爆破体积和爆破压力。食药监局要求其限期整改。
事实上,在2016年9月,CFDA曾对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情况进行了公告。抽检检查出多个不合格产品,其中,“未经老化爆破体积和爆破压力不符合标准规定”是抽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主要原因之一。(来源:未来网)
生产商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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