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的人一生都在被童年治愈,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愈童年。”在网络社交平台,有网友在回忆遭受校园欺凌的帖子里如此写道。
学生欺凌绝不是“同学之间的玩笑”。业内人士指出,学生欺凌问题棘手且沉重,相关部门不能坐以待毙,更不能“选择性失明”。
向校园欺凌“亮剑”
3月27日,河南濮阳某高中宿舍里,16岁的时某遭到7名学生围殴、侮辱。4月14日,欺凌视频经网络流出,引发舆论关注。警方介入调查后,3人被依法刑拘。濮阳市教育局对该校分管副校长给予停职处理。
校园本该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但有的地方学生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非常恶劣。今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排查欺凌事件。
《方案》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依法转入专门学校就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
记者梳理发现,多个文件已对学生欺凌亮出“红黄牌”;《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如何准确认定学生欺凌,如何处置欺凌者成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的难点和焦点,有必要将相关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教育部已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防治工作提供了参考和标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小平表示。
举证仍然是难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五种行为均构成学生欺凌行为。
“学生欺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被欺凌造成损伤,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诉请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或财产损失赔偿。”翁小平介绍,如果欺凌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他指出,学生欺凌事件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如果欺凌方与受害方各执一词,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被定性为‘学生欺凌’。在实践中,欺凌事件多以协商解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在江苏苏州某小学就读的白某,称多次被同学王某殴打、凌辱。白某之父要求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判决书显示,“经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和校委会研究、讨论,认为该事件尚不符合学生欺凌事件的界定,属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
翁小平建议,要通过与涉事双方及现场见证人谈话、及时保留外伤认定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举证。此外,学校可以在保护好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教室、楼道、操场等公共场所的摄像头设备,帮助还原可能发生的欺凌事件的原貌。
“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如果教师和学校在监管、处置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连带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他提醒。
治“已病”与治“未病”
“经常生活在否定的氛围里,常常被批评、指责、体罚,或者被过度保护、溺爱等,都有可能导致孩子成为欺凌者或被欺凌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孙宏艳指出,未成年人出现的行为和心理问题,根源往往与家庭教育、学校环境等因素有关。
据报道,不少中学生曾经历过学生欺凌,一些欺凌事件发生得非常隐蔽。不少成年人甚至在网络上发帖,回忆在中小学阶段被辱骂、排挤、索要钱财的遭遇。对一些被欺凌者,伤痛可能变为梦魇伴随一生。欺凌者若不被制止,也容易走上错误的人生道路。
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构成犯罪。有观点认为,学生欺凌更多的是适用行政处罚,震慑力不足。
有专家认为,处罚固然重要,但要从源头解决学生欺凌问题,还需要家庭、学校、教育部门、司法机关等多方共防共治。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应治未病之病,要重视对学生欺凌事件的事前干预,通过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将欺凌事件尽量减少。”翁小平指出,对于已经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置和跟进,“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有待进一步细化,对家长后续的投诉意见要及时跟进和处理。”
他建议在中小学生中更多地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恶性的学生欺凌事件,建议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