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募圈曝出一件奇事儿,诸多初创型私募竟然被一帮“职业应聘者”组团“收割”。
近日,据多家中小型私募机构透露,疑似遭遇了“职业销售诈骗”。一些新招聘的员工自称手上有客户能够带来资金,以拉业务为由组团入职,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却并不实际开展业务。一些私募机构交流后发现,这些新员工竟同时在多家私募机构担任销售,目的是获得多家私募提供的销售岗位底薪,甚至存在“团伙作业”的迹象。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此事日前被网上曝光后,又有更多私募发现疑似遭遇了类似诈骗。就在本周,又有若干家私募机构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据知情人士透露,早在去年,公安部门就已经对此案进行了立案,目前已经掌握了十几家私募机构提供的证据。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受害私募机构数量或已达到数十家。最夸张的是,有一家私募去年在2个月时间内,招了60多人,全与上述疑似情况类似,每月花费成本多达几十万元。另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小私募为了节省开支,同意了员工不交社保的要求,这样就很难发现员工存在同时兼职的情况,导致该骗局在私募圈屡试不爽。
上海私募圈疑似惊现“销售招聘”骗局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最早在2021年6月,就有一家上海的初创型私募创始人郑某在一个400余人的微信群中,分享了自己疑似遭遇诈骗的经历。
这位私募创始人郑某在私募群里告诫其他私募同行:“针对私募公司量身定制的骗局必须揭露下,有三方的员工办理入职,业绩对赌每个月销售1000万以上,天天日报很详细,日报内容全部是大客户,(其实)他们的工作就是找私募公司办理入职。上海很多私募公司上当,(如果)一个公司试用期底薪8000元,他们可以同时找10家私募公司签约。初创私募好难啊……”
谁知,一石头激起千层浪,微信群内多家私募机构纷纷讲述自己的类似经历。更夸张的是,在另一家私募人士分享的疑似应聘诈骗人员的名单之中,竟与前述私募同行所遇到的疑似诈骗人员有所重合。更有私募人士提醒,以上或许只是该团伙人员的冰山一角,私募同行在招人时切记要仔细鉴别。
从该群的聊天记录来看,多家中小型私募机构都曾招聘或者面试过疑似名单中的部分人员。
私募同行们还在群里对这些可疑人员的展业细节进行了讨论。一位私募人士在群中晒出了其与疑似“职业应聘者”的在入职后的“工作日报”。在“日报”中,新入职的“销售人员”详细陈述了每天拜访客户的名称、地点、意向资金等等。但这位私募人士发现,“日报”中的客户信息基本都是编造的,与实际情况不符。
“我要求把拜访客户的信息写得再仔细点,她报上来的名字都是李先生,张女士这样的,连全名都没有。”一位曾短暂雇佣过“职业应聘者”的私募机构当事人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她也带过所谓的‘客户’来公司,一男一女两个中年人,是分别带来的,但后来我发现,这两个人是其亲戚扮演的。”
“据我所知,业内已经有100多家私募都遭遇了这帮‘职业应聘者’。并且早在去年公安机关就已经立案了,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掌握了十几家私募提供的证据。”一位知情人士说道。
团伙作案!“收割”初创型私募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此类骗局很有可能是团伙作案,从目前私募人士所曝光的多份高度嫌疑名单来看,该团伙人数可能多达数十人,乃至百人规模。
券商中国记者从私募人士处获悉,诸多“职业应聘者”之间都相互认识,并且往往还会“一拖多”,在某一位成员成功入职后,以组建团队、大显身手为由,会推荐其他成员入职。
某私募负责人李某就遇到过类似事件。李某经三方公司推荐,分别面试了张某和秦某,李某录用了张某。此时,张某表示要组建团队,并建议招聘秦某。两位应聘者彼此认识,还互相推荐,这令李某感到有些奇怪。后续,秦某由于学历证明出现问题,提前离开了公司。张某则除了参加有抽奖环节的年会,其余时间基本不出现在公司。入职一段时间后,张某一被问及业务的进展,就果断提出了离职。经核实,张某和秦某的工作履历涉嫌造假。
另一位私募老总表示,疑似“职业应聘者”诈骗团伙的一位成员由于与其他成员产生了矛盾,向他透露了该组织的一些情况。据介绍,有专人为他们伪造简历,介绍工作,帮助他们同时入职多家私募机构。
综合多方线索,这些疑似“职业应聘者”诈骗团伙的成员靠着同时入职多家私募机构,领取多份底薪的方式,研究出了一套成熟的盈利模式。他们利用了中小私募数量众多,彼此之间沟通不充分,对销售人才需求较大等特点,通过专人帮忙伪造简历,介绍工作等方式,与多家机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他们以跑业务为名,拒绝坐班,虚假打卡,同时采用编造拜访故事、邀请亲友扮演客户等方式尽量延长任职期限,直至被雇主揭穿后离职,然后再继续寻找下一个目标。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一家中小私募的销售人员试用期底薪往往在6000元至3万元不等,倘若一名成员同时入职十几家机构,每个月的收入非常可观。
最夸张的是,券商中国记者获悉,有一家私募在2个月内招了60多人,最后发现全都是这种光拿底薪不干活的,并且在多家公司同时入职。“一个月光成本就有五六十万。每个人都会带一两个客户来,但是客户都是假的。”一位受访人士说。
多家私募人士对此非常愤慨:“这是把私募当韭菜割了。”
中小私募持续遭骗的背后原因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有私募人士在去年6月的聊天中就透露,该公司所遇到的一位“职业应聘者”关某入职已经是“去年的事情”了,这意味着关某至少自2021年起就已经开始使用这一套路“割私募的韭菜”。
不过,尽管有多家私募表示自己有类似的经历,疑似遭遇了诈骗,但因为此事仅在私募中小范围传播,没有扩散开来,并未引起很多人重视。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公司数量众多,资质参差不齐,并且小型私募占比高达九成。据私募排排网数据,在全市场有统计的8949家证券私募中,管理规模在100亿以上的管理人数量仅有117家,占比为1.3%,有7800家管理规模不足5亿元。
不仅如此,诸多私募公司还在初创期,没有配备足够的法务、人力团队对入职人员的资质进行一一核查和背景调查,也让一些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疑似人员名单在400人业内大群曝光后,类似的套路却还在上演,名单中的可疑人员甚至至今仍在长三角的私募圈不断“求职”。
“中小私募迫切希望销售能带来资金,对销售的背景资质查得不严。当销售提出要不坐班但能跑业务时,老板为了业绩考虑,往往也比较宽限。”一位私募合伙人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很多中小私募就算被骗了,也不会主动选择劳动仲裁,有这方面的记录对小型私募公司并不是件好事,这也是类似的套路屡禁不止的原因。”
另一位私募人士认为,很多小私募的人事往往还兼职公司的其他职位,缺乏能力和精力对员工进行仔细的背调。此外,为了节省开支,一些小私募经常同意员工不交社保的不合规要求,这样就很难发现员工存在同时兼职的情况。“其实如果按规定尽早办好社保,这个套路会立马露出马脚。”
近期,又有多家私募遭遇了类似的骗局。去年6月的这份群聊记录也被保存下来,甚至被不少券商用来当作“防骗教材”,警示自己的私募客户。
是否构成诈骗?用人单位有何责任?
“职业应聘者”的行为,给私募机构招人带来了困扰,但是否违法则有待司法部门的调查、取证与最终的检举。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券商中国记者也咨询了专业人士。
第一,若“职业应聘者”入职多家私募的行为属实,是否犯法?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孙毅律师认为,这些“职业应聘者”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最后遭受到财产损失。
孙毅分析,在这些案件里,如果员工的简历中的学历证书、从业经历、客户资源等均为虚构,在之后的“日报”中表示自己已在商谈或者接触的客户信息均系编造,且在入职时隐瞒自己已在其他多家公司就职,甚至兼职的经历,上述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客观行为。
孙毅进一步分析称,这些应聘者因他们的这些诈骗行为而使私募机构司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对应的薪水、奖金等,该员工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而该员工因上述行为获得的底薪及通过虚假客户资源信息获得的绩效奖金等可能视为员工的违法所得。
孙毅律师还表示,如果员工有以上的情况,私募基金公司可以收集以下证据:1、员工的学历信息(证明是否存在虚构);2、该员工的客户信息均为虚假的材料;3、员工日常消极怠工、长期不参加考勤、同事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明;4、员工已在其他多家公司就职的材料、5、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薪水、奖金的银行流水等。
第二,如果确实存在入职多家单位的情形,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有什么责任?
首先,劳动者层面,孙毅律师表示,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肯定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的;但若未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劳动者是用正常的方式入职公司,也并未使用虚假的信息进行应聘,是可以同时入职多家公司的,即在其中一家缴纳社保,在其他公司属于兼职的情形。若是存在虚构履历等情况,可能会构成民事上的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责任。若情况严重如问题一中所述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单位层面,同一劳动者同时入职多家单位,极可能存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若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则属于单位违法未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初创型私募公司,在招人的时候为了避免遇到类似问题,在劳动合同中怎么约定才比较合理?
孙毅律师建议,公司在招聘时可以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第一,为避免出现劳动者基本信息作假的问题,合同中要求应聘者提供学位证书编号、相关证书原件等,通过学信网等官方网站对劳动者的学历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不符合录用条件,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辞退并向其主张用人单位的损失;第二,对于应聘者的从业经历进行背景调查;第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等惩罚性条款,如劳动者违反约定,入职多家单位,公司可以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补偿或者其他惩罚性赔偿;最后,公司也应当做好自身的规范工作,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也能够及时发现应聘者信息作假或者入职多家单位的情况。
(文中郑某、李某、张某、秦某、关某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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