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支持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来源:金融界时间:2022-12-30 2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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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稿)。就此,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修订《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改革后的创业板定位于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行情300832,诊股)、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两年多来,我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坚守创业板定位,切实执行上述要求。在此过程中,一些市场参与者提出,希望将创业板定位中的原则性要求尽可能具体化,以进一步增强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本次《暂行规定》修订,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为指导,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将创业板定位的有关要求明确为具体、直观的判断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审核工作透明度,增强市场对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可预期性。修订前后,创业板定位把握的方向、目标和逻辑是一致的。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一批新的增长引擎;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修订《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的判断标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让创业板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问:请简要介绍《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着重从如下两方面作了补充完善。

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二是明确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具体标准。围绕创新性和成长性两个维度,从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方面,设置了符合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实际需要的具体衡量指标。同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

三、问:试点注册制以来,深交所是如何把握创业板定位的?

答: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深交所坚守创业板定位,不断积累把关经验、强化把关力度,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日益鲜明,促进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的功能日益增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行业负面清单。我们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的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农林牧渔、采矿、建筑等12个行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同时,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今年以来,累计已有20余家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经审核问询、现场督导或上市委审议后,相继终止发行上市。

二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支持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审核过程中,我们不断强化对发行人业务模式、研发强度、创新能力、发展空间等方面的审核问询和判断能力,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入口关。一批创新成色足、成长能力强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创业板,其中865家新申报企业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值分别为20.66%、20.8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达到5.24%,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均值达到28%。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达到1220余家,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市值占比高达70%,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一代新兴技术产业已形成集群化发展态势。

三是大力推进审核公开,增强创业板定位把关合力。我们不断推进开门办审核,加强引导和沟通,强化各方坚守创业板定位的市场共识。用好申报前的咨询沟通机制,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存在疑问的,我们依规给予指导。及时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传递加大创业板定位把握力度的信号,明确市场预期;将涉及创业板定位把握的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审核动态等形式公开,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

四、问:修订后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实施后,应当如何准确执行?

答:深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继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判断相结合,持续把好创业板定位关。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抓好市场沟通服务,争取各方理解支持,让更多优质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发展壮大。

保荐人应当准确理解、切实执行板块定位要求,与交易所同向发力,把好创业板市场入口关。我们将对保荐人的推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研判,进一步压实保荐人前端把关责任。

一是要强化与定位相关的核查把关质量。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保荐人专项核查提出了规范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核查的形式及内容。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按照要求,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核查,专业、审慎地进行判断,避免申报后因定位问题撤回或者终止审核。对创业板定位把握不准的,可以与交易所进行预沟通。

二是要提高与定位相关的信息披露质量。保荐人应当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督促指导发行人按照“重大性”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创业板定位相关的经营信息和行业信息。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简明、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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