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下架仅5天 各路“羊毛党”们早已先知先觉

来源:观察者网时间:2021-07-15 16:42:50

T3出行由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其中的“3”指的是一汽、东风汽车、长安汽车。不少网友反映,T3出行在近期确实投放了大量广告,时常在微信朋友圈、小程序,甚至是手游界面刷屏。7月5日,T3出行推出了新版的100元礼包,与老款100元礼包相比,优惠券数量从7张增加至10张,折扣类型也更多。

曹操出行在7月8日推出拉新活动:邀请2位新人注册成单,最高提现60元,另外还可以获得24元立减券。

享道出行宣布,在7月份,每位新用户完成注册,可获得100元新人券包。此外,每成功邀请1名新用户完成注册,可立即获得10元无门槛优惠券;新用户完成首单并成功支付,邀请人还可立得30元无门槛优惠券。

神州专车称,新用户下载并注册,可领取价值100元券包;现在充值100元,还可以得到20元优惠。

阳光出行表示,用户邀请好友注册,立得不限额8折优惠券,此外每天还有大额打车券放送。

首汽约车推出助力活动,用户成功邀请2名好友助力,可获得7折优惠券一张,最高减15元车费。

网约车市场是否会“变天”?这是各界极为关注的话题。

易观分析汽车出行行业资深分析师姜昕蔚认为,不少网约车平台会获得一定的发展窗口期,但无论在技术储备还是综合实力上,滴滴仍具备较大的领先优势。“新的厂商会获得成长机会,但是否能够撼动目前的格局?个人认为存在一定可能,但可能性并不大。”

北方工业大学汽车产业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翔则表示,滴滴如果不能在一个星期或者半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其市场地位将会被动摇。

羊毛出在羊身上,大数据杀熟质疑待回答

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自身盈利。滴滴也好,美团也罢,网约车平台补贴用户的钱,终有一天得从市场中拿回来。把时间线拉长拉远,消费者们薅下来的羊毛必然出在自己身上。优惠和补贴,永远只是获得市场份额的一种手段。

对于网约车平台这样的企业而言,当它们拥有了市场地位以后,就成为了流量的聚集地。这时它们既是数据的获取者、也是数据的使用者和保护者。能否合理地运用数据,这是企业需要向消费者交待清楚的问题。

近年来,有关滴滴等网约车平台使用大数据杀熟的质疑不时涌现,一直牵动着广大普通消费者的神经:同样路线、同样距离,价钱却不一样,凭啥?

市占率超8成霸主下架,网约车行业沸腾了!

事实上,在互联网服务消费中,不少网友都有自己被大数据杀熟的感觉:

一段距离两种收费,苹果竟要比安卓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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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越多,打车越贵。一时间竟不知道自己是被杀了“熟”,还是被宰了“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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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薅了资本的羊毛,最后发现自己才是被薅的那个。

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专家李天航与观察者网聊了聊“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前提是“熟”,李天航指出,大数据杀熟是企业运用已经掌握的消费者数据、消费习惯、消费行为模式,对用户进行个体画像,勾勒其行为特征,然后有针对性地让该用户形成信息孤岛,并在消费过程中失去公平的选择权。

大数据杀熟的实质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它的形式可能是不公平的信息推送、不公平的服务/产品,也可能是不公平的价格。例如出租车价格通常比较便宜,那么它在推送中,就可能被放置于较为偏后的位置或者不显示。

李天航表示,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可以适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自然人可以拒绝数据处理者根据前款规定对其进行用户画像或者基于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二)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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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八条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在填补目前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的同时,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作出专门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李天航表示,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上来看,“谁主张谁举证”,难点在于消费者发现被大数据杀熟的证据,并保留下来,同时发起诉讼。但取证困难和诉讼成本(时间、精力等),可能会让一些消费者望而却步;从行政处罚的角度上来看,执法机关也可以主动查处,这是另外一种博弈。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颁行后,执法人员在获得线索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前往企业查阅数据、调查算法,以判断其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

网约车市场,不能只有补贴大战

当然,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公益活动是两码事,但网约车行业的成熟商业模式,确实还有待探索。

目前,网约车市场主要存在两种商业模式,一种是以私家车为营运车辆的C2C轻资产模式,如滴滴、嘀嗒等;另一种是以自购车辆为主要运力的B2C重资产模式,如曹操出行、T3出行、首汽约车等。

补贴大战终有一天会归于沉寂。什么是网约车成熟的商业形态,什么是网约车健康的盈利模式?滴滴们是不能回避这些问题的。创业难,守成更难。通过砸钱、烧钱拿下来的网约车市场,企业需要用一种合理的、正当的、普惠的方式守住。

网约车市场,是互联网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的一次结合。网约车既是一个资源调配的过程,一种牟利的商业行为;它同时也是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是国计民生的构成因子。网约车行业,有义务和责任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维护国民隐私,捍卫国家信息安全。

除了抢夺滴滴的市场份额,后来者们还有更多问题需要思考:演化出更加健康完善的商业形态,促进传统巡游出租车、平台自有车及网约车的融合共生,切实保障司乘出行安全和经济利益,以及兼顾老人等网约车弱势群体。有竞争,也有合作;要开放,还要包容;追求效率,更追求公平。

让科技为人所用、为民造福,这才是网约车真正的战场。

关键词: 滴滴下架 先知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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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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