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一直是约束生育行为的重要手段,最初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施行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生”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那么,社会抚养费是什么意思?社会抚养费取消了吗?一起来了解一下。
社会抚养费是什么意思?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政策是由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